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316號
PCDV,111,司促,33316,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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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呂依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依純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7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1月2
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5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0.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2.2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7月25日(最後一
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49,932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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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