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970號
PCDV,111,司促,32970,202211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盧孔博
債 務 人 鄭建緯

債 務 人 陳寓湘陳韻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建緯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陳寓湘陳韻淇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90,76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10月22日)一年後之次日
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
年03月2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85,799元及請求事項
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
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