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945號
PCDV,111,司促,32945,20221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4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羽蟬(原名:許威琳、張威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