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894號
PCDV,111,司促,32894,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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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雅晴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陳稼順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稼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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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