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893號
PCDV,111,司促,32893,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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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債 務 人 王若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參佰肆拾
玖元,及其中(一)參萬零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捌萬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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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