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637號
PCDV,111,司促,32637,202211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3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賴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