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571號
PCDV,111,司促,32571,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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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7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吳翊濤


債 務 人 曾惠君



一、債務人吳翊濤曾惠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翊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參拾
肆元,及其中貳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
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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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