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536號
PCDV,111,司促,32536,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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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3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李憲文
債 務 人 高誌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壹仟參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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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