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129號
PCDV,111,司促,32129,202211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29號
債 權 人 建億溫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秉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因相對人業經裁 定解散,有無選任清算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以明,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 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建億溫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