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628號
PCDV,111,司促,31628,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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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28號
債 權 人 江韓成
債 務 人 許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
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約定清償日之證明文件,又本件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記載均為民國111年10月12日,
除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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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