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35號
PCDV,111,司促,31435,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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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35號
債 權 人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彬


債 務 人 緯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


債 務 人 周柏瑜金龍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肆
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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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