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248號
PCDV,111,司促,31248,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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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
債 權 人 張瑞鈴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辰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另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 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 薄弱心證為已足,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 ,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 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 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 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所欠款項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已還款364,905元,尚有餘額355,095元等語,並提出對話紀錄、債務人匯款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明細等資料,惟對於債權720,000元存在並未提出釋明資料,經本院通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陳明債務係朋友間之金錢借貸,當下未立任何借據和本票等資料等語,仍未提出任何釋明上開債權存在之資料,是本院無從僅憑債權人片面陳述即認定所述為真,而據以推斷其對債務人已有債權存在,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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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