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侯凱文
債 務 人 侯吳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玖萬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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