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913號
PCDV,111,司促,29913,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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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杜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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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