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黃俊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駁
回裁定,經債權人異議有理由後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