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林彥閔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彩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741,060元,原應徵收
如附表A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依前揭法律規定,就原領工
資528,000元部分,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如C欄所示,
而應徵收如附表D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24,4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且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原告 原領工資 勞保失能給付差額 精神慰撫金 勞動能力減損 共計 A欄: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B欄:原領工資部分原應徵收之裁判費 C欄:暫免徵收裁判費即B欄x2/3 D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即A欄金額-暫免徵收裁判費即C欄 林彥閔 528,000 14,250 1,000,000 1,198,810 2,741,060 28,225 5,730 3,820 2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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