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63號
PCDV,111,勞補,263,202211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林輝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冠環境清潔維護事業有限公司侯志達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
金額新臺幣(下同)1,84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
5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2所示項目金額為242,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
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548元【計算式:19,315元-1,767元=17,
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1 借款 1,600,000元 2 工資 242,000元 合計 1,842,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達冠環境清潔維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