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58號
PCDV,111,勞補,258,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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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江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5,76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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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