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98號
PCDV,111,勞小,9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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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98號
原 告 王僅芫
被 告 悅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起受雇於被 告,聘僱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工地(以下簡稱系 爭工地)施作木工工程,約定每日工資新台幣(下同)3100 元,自110年6月15日起至110年7月20日共施工9日,最後一 日於110年7月20日收尾1日為2000元,合計工資為2萬9900元 (3100X9+2000=29900),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據雇傭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萬9900元 。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之前於調解時上抗辯: 兩造約定施工日期為10日,被告已支付110年6月7日起至6月 20日工資共10日,但原告自110年6月20日卻繼續前往工地施 工,至少去7~8天,被告不知原告為何前往工地,亦未前往 點工,如原告自行幫屋主施工,並非被告承攬之範圍,自無 庸給付工資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曾前往系爭工地施工10日,每日工資3100元,被 告已給付10日工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因此,被告因承攬 系爭工地 ,並雇用原告施工,約定日薪為3100元等情,應 為真實。
(二)原告繼續於110年6月15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前往系爭工 地施工,亦為被告所不爭,則被告既承攬系爭工地,自應由 被告舉證原告於前開時間前往施工之範圍是否屬於原承攬契



約之範圍,自不得以其未曾前往點工,不知原告施工項目是 否為屋主另行委託為由作為拒絕給付工資之理由。被告並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其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 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述,原告依據雇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萬99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爭點,核 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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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