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訴字,111年度,2號
PCDV,111,勞專調訴,2,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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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楊岷泰間撤銷調解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 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訴訟標的核定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1萬5798元(含起訴撤銷之標的1萬5798元及追加之 侵權行為30萬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另原告追加之訴訟 標的7750元為工資及資遣費之訴訟,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2/3後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以下四捨 五入)。又非自願證明離職書非屬財產權之請求,應繳裁判 費為3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為6753元(3420+333+3000=675 3)。原告前依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5號裁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000元,又於111年9月12日繳納裁判費3200元, 有本院卷第9頁及第208頁收據可稽,故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為 447元(計算式:4000+0000-0000=447),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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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