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05號
PCDV,111,亡,10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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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邱勝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邱連信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連信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12歲時 相對人去世,聲請人於13歲時隻身返台,因不知要辦理死亡 除戶事項,相對人迄今仍為失蹤人口,因需要儘快更正,為 此聲請對邱連信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民法所定死亡宣告(民法第八條)之立法意旨係謂「謹按 失蹤云者,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 之謂也。死亡宣告者,謂由法院以裁判宣告,看做為死亡也 。凡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於生死相關者甚大,故人之 生死既不分明,則某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亦瀕於不確 定之情形,非第有害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害及公益,故對 於生死不分明之人,經過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由是可知,死亡宣告係為解決自 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法律效果規 定,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均以失蹤之自然人 之「生死不明」為前提。
三、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邱連信邱連信配偶楊招治手抄戶籍謄 本,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邱連信為死亡宣告,然聲請人既已 知悉相對人邱連信已死亡,則難謂符合「生死不明」之前提 ,揆諸前揭說明,邱連信既已死亡,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連信為死亡宣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郁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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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