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88號
PCDV,110,重訴,588,202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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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孫悅欣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介文律師
追 加原 告 孫馨慧(即孫傑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孫家駿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馨慧為追加原告孫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追加原告孫傑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8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孫悅欣孫馨慧孫家駿等3人,此有孫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通知孫馨慧孫家駿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聲明是否拋棄繼承或承受訴訟, 然孫馨慧迄未聲明是否拋棄繼承或承受孫傑之訴訟,此亦有 本院111年10月25日函暨送達證書可證。爰依上開規定,由 本院依職權命孫馨慧為孫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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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