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21號
PCDV,110,訴聲,21,202211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抗 告 人 林天賜
邱意茹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傅俊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碧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抗告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後,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律

1/1頁


參考資料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