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2號
PCDV,110,建,12,20221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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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家勛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數量欄關於「510M」記載,應更正為「500M」。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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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勝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