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72號
PCDV,109,訴,1072,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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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欽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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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