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639號
PCDM,111,附民,1639,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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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39號
原 告 黃颯成

被 告 孫瑞陽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 自民國10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11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 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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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