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87號
PCDM,111,附民,1187,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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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87號
原 告 洪惠芸

被 告 陳湘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湘妤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中原告洪惠 芸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判決諭知免 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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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