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1804號
KSDM,94,易,1804,200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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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16693 、17343 、17492 、19916 、19917 、20521
、20671 、20691 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2113 、
22115、22451、24602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 以92年簡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3年4 月 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未能警惕,明知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須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未經允許,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向主管機關高 雄(縣)市政府辦理營業許可,而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概括犯意,自94年6 月27日起至同年9 月21日晚上10時 15分許止,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擺設如附表 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打玩。其經營方式係由不特 定顧客先以新台幣(下同)10元兌換代幣1 枚,將代幣1 枚 投入電子遊戲機,投幣者即可操縱打玩該機台,若遊戲結束 ,則須再投入代幣方可打玩。嗣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為 警查獲,並扣得插電營業中如附表二之電子遊戲機(均含IC 板)及代幣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二分局、楠梓分局、左營  分局、苓雅分局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分別報告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分案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白承認。而被告於附表 一所示各個犯行,編號1 部分,有證人即店員陳柏良於警詢 中證述及照片9 幀;編號2 部分,有照片4 幀;編號3 部分 ,有店員楊淑君於警詢中證述及查獲照片4 幀;編號4 部分



,有照片6 幀;編號5 部分,有店員黃素研於警詢中證述及 照片6 幀;編號6 部分,有張靖彬於警詢中證述及照片9 幀 ;編號7 部分,有店員林昆志於警詢中證述及照片11幀;編 號8 部分,有店員林昆志、在場打玩之客人林宛臻及讓渡該 店經營權與被告之陳茂池分別證述暨查獲照片12幀;編號9 部分,有店員藍盟雯於警詢中證述及查獲照片8 幀;編號10 部分,有在場打玩之客人吳錦穗於警詢中證述及查獲照片14 幀;編號11部分,有出租該店面與被告之王春萍、在場打玩 之客人楊家麟分別證述暨查獲照片10幀可資佐證,,上開犯 行,並均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代幣等物品扣案 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三、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 條規定:「為管理電子遊戲場 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 ,特制定本條例」,是該條例立法目的之一即在於管理電子 遊戲場業。而所謂電子遊戲場業,依該條例第3 條規定,係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業事業。換言之 ,僅須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以營利者,即屬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所指之電子遊戲場業,其規模及所設置之電子遊 戲機之數量如何,則非所問。再者,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 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如違反該條規定,依第28條規定處 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是在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 以營利者,仍屬該條例規範之範疇,益徵該條例所指之電子 遊戲場業並不專以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為限,在非電子 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場所設置者仍屬之。是如係在非電 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附帶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者,仍 屬該條例第3 條所指之「設置電子遊戲機不特定人益智娛樂 之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5條規定,仍應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後,始得營業。從而,在非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場所附帶 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者,不問其所設置之電子遊戲機數 量多寡,仍須依該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始 得擺設,否則仍應依該條例第22條論罪。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斷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無殊,所犯均為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1 罪,並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既與起訴書所載犯行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 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 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簡字第202 號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3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 之內,再犯本件最重本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四、本院審酌被告未依法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規避 行政管理,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遊戲打玩,有礙社會 安寧秩序,且在數月時間內,屢經查獲,屢次再犯,顯見欠 缺警惕之心,冀圖投機僥倖,行為自應受相當之刑事責難; 惟另考量其係多將電子遊戲機台擺放在一般超商店內,雖仍 該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然經營規模尚屬不大,且未查獲有 藉該機台用以賭博或有妨害風化之設計或裝置等情事,對社 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及犯罪後復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均含IC 版)及代幣等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五、至起訴事實另以:被告自94年7 月7 日起,在高雄市○○區 ○○路169 號之「陸行企業社」中,擺設「水果精靈禮品機 」1 台,供不特定人打玩,並於同年月12日下午4 時45分許 為警查獲,與其他各次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因認同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嫌。然按:「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 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 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 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電 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 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 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 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 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分別為警查獲而扣案之「超級招 財貓自動販賣機」3 台及「水果精靈禮品機」6 台,經評鑑 結果,非屬上開條例所定義之電子遊戲機,此有中央主管機 關即經濟部分別函覆復將電子有限公司(發文字號:經商字 第09202027180 號)及飛絡力電子有限公司(發文字號:經 商字第09102274570 號)函文及該遊戲機說明書各1 紙在卷 為憑(參見94年度偵字第16693 號案卷第15頁、高市警三壹



分三字第0940014423號案卷)。故就該件(94年度偵字第 17343 號)查獲事實而言,該「路行企業社」店內既僅有「 水果精靈禮品機」1 台,其又非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 規範之電子遊戲機,從而該件事實自不成立犯罪,惟起訴意 旨認該件如構成犯罪,與其他被訴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準此,本件扣 案之「超級招財貓自動販賣機」3 台及「水果精靈禮品機」 6 台共計9 台,及在「陸行企業社」查扣之代幣30枚,自亦 均不得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鳳山刑事第2 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偵查案號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及查獲經過 │
├──┼─────┼────┼────┼────────┤
│1 │94偵16693 │自94年6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27日起│三民區金│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山街211 │戲機台「網豹BAR │
│ │ │ │號1樓之 │」2台、「@瑪BAR │
│ │ │ │「7+1超│」1台、「縱橫四 │
│ │ │ │商」 │海麻將」1台,嗣 │
│ │ │ │ │於同年6月29日21 │
│ │ │ │ │時40分許,為警在│
│ │ │ │ │上開當場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遊戲機台│
│ │ │ │ │及代幣2枚。 │




├──┼─────┼────┼────┼────────┤
│2 │94偵20671 │自94年7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日起 │楠梓區惠│設其所有之遊戲機│
│ │ │ │民路174 │台「夢幻精靈禮品│
│ │ │ │號之1號 │機」2台、「金銀 │
│ │ │ │之「幸運│島」1台、「金蘋 │
│ │ │ │星彩券行│果樂園」1台、「 │
│ │ │ │」 │世紀杯足球」1台 │
│ │ │ │ │,嗣於同年8 月8 │
│ │ │ │ │日15時55分許,為│
│ │ │ │ │警在上開當場查獲│
│ │ │ │ │,並扣得上開遊戲│
│ │ │ │ │機台及代幣175 枚│
├──┼─────┼────┼────┼────────┤
│3 │94偵17492 │自94年7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日起 │左營區南│設其所有之遊戲機│
│ │ │ │屏路297 │台「金銀島」1 台│
│ │ │ │號之「幸│、「世紀杯足球」│
│ │ │ │運星娃娃│3 台,嗣於同年8 │
│ │ │ │世界」。│月1 日11時許,為│
│ │ │ │ │警在上開當場查獲│
│ │ │ │ │,並扣得上開遊戲│
│ │ │ │ │機台。 │
├──┼─────┼────┼────┼────────┤
│4 │94偵19916 │自94年7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25日起│三民區鼎│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金中街1 │戲機台「網豹BAR │
│ │ │ │之2號附1│」1台、「@瑪BAR │
│ │ │ │之「7+1│」1台、「縱橫四 │
│ │ │ │」超商。│海麻將」1台,嗣 │
│ │ │ │ │於同年8月11日15 │
│ │ │ │ │時5分許,為警在 │
│ │ │ │ │上開當場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遊戲機台│
│ │ │ │ │及代幣1541枚。 │
├──┼─────┼────┼────┼────────┤
│5 │94偵19917 │自94年7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26日起│三民區鼎│設其所有之遊戲機│
│ │ │ │金中街15│台「水果精靈禮品│
│ │ │ │號之「7 │機」2 台(不含IC│




│ │ │ │+1」超 │版)、「金銀島」│
│ │ │ │商。 │1台 、「世紀杯足│
│ │ │ │ │球」2 台、「超級│
│ │ │ │ │招財貓」1 台,嗣│
│ │ │ │ │於同年8 月8 日13│
│ │ │ │ │時許,為警在上開│
│ │ │ │ │當場查獲,並扣得│
│ │ │ │ │上開遊戲機台及代│
│ │ │ │ │幣109 枚。 │
├──┼─────┼────┼────┼────────┤
│6 │94偵20691 │自94年8 │在高雄縣│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0日起│岡山鎮岡│設其所有之遊戲機│
│ │ │ │燕路274 │台「龍霸天下」3 │
│ │ │ │號之「日│台、「金蘋果盤」│
│ │ │ │日」超商│1台,嗣於同年8月│
│ │ │ │。 │30日14時30分許,│
│ │ │ │ │為警在上開當場查│
│ │ │ │ │獲,並扣得上開遊│
│ │ │ │ │戲機台及代幣4枚 │
│ │ │ │ │。 │
├──┼─────┼────┼────┼────────┤
│7 │94偵20521 │自94年8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21日起│三民區九│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如一路20│戲機台「網豹BAR │
│ │ │ │6號之「7│」3台、「縱橫四 │
│ │ │ │+1」超 │海麻將」1台,嗣 │
│ │ │ │商。 │於同年8月23日14 │
│ │ │ │ │時20分許,為警在│
│ │ │ │ │上開當場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電腦遊戲│
│ │ │ │ │機台及代幣17枚。│
├──┼─────┼────┼────┼────────┤
│8 │94偵22113 │自94年8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22日起│三民區九│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如一路20│戲機台「水果盤小│
│ │ │ │6號之「7│瑪莉」3台、「麻 │
│ │ │ │+1」超 │將」1台、「賽狗 │
│ │ │ │商。 │」1台,嗣於同年9│
│ │ │ │ │月3日14時30分許 │
│ │ │ │ │,為警在上開當場│




│ │ │ │ │查獲,並扣得上開│
│ │ │ │ │遊戲機台及代幣20│
│ │ │ │ │枚。 │
├──┼─────┼────┼────┼────────┤
│9 │94偵22115 │自94年9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0日起│三民區鼎│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金中街15│戲機台「網豹BAR │
│ │ │ │號之「7 │」1台、「@瑪BAR │
│ │ │ │+1」超 │」1台、「縱橫四 │
│ │ │ │商。 │海麻將」1台,嗣 │
│ │ │ │ │於同年9月15日20 │
│ │ │ │ │時20分許,為警在│
│ │ │ │ │上開當場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遊戲機台│
│ │ │ │ │及代幣6枚。 │
├──┼─────┼────┼────┼────────┤
│10 │94偵22451 │自94年9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0日起│苓雅區武│設其所有之電腦遊│
│ │ │ │廟路27號│戲機台「網豹BAR │
│ │ │ │之「娃娃│」1台、「@瑪BAR │
│ │ │ │世界」。│」1台、「賽狗」1│
│ │ │ │ │台,嗣於同年9月2│
│ │ │ │ │1日22時15分許, │
│ │ │ │ │為警在上開當場查│
│ │ │ │ │獲,並扣得上開遊│
│ │ │ │ │戲機台及代幣958 │
│ │ │ │ │枚。 │
├──┼─────┼────┼────┼────────┤
│11 │94偵24602 │自94年9 │在高雄市│擅自在上址店內擺│
│ │ │月1日起 │楠梓區得│設其所有之遊戲機│
│ │ │ │賢路257 │台「超級招財貓自│
│ │ │ │號之「樂│動販賣機」1台、 │
│ │ │ │客多商行│「金銀島」1台、 │
│ │ │ │」(店招│「水果精靈禮品機│
│ │ │ │:OM超商│」1台、「世界盃 │
│ │ │ │)。 │」1台、「賽狗」1│
│ │ │ │ │台、「縱橫四海」│
│ │ │ │ │1台、「網豹」2台│
│ │ │ │ │,嗣於同年9月20 │
│ │ │ │ │日13時10分許,為│




│ │ │ │ │警上開當場查獲,│
│ │ │ │ │並扣得上開遊戲機│
│ │ │ │ │台及代幣120枚。 │
└──┴─────┴────┴────┴────────┘
附表二:
┌──┬──────┬─────────────────┐
│編號│偵查案號 │ 扣押物品(均含IC版) │
├──┼──────┼─────────────────┤
│1 │94年偵字第16│電子遊戲機台「網豹BAR 」2 台、「@ │
│ │693號 │瑪BAR 」1 台、「縱橫四海麻將」1 台│
│ │ │、代幣2 枚。 │
├──┼──────┼─────────────────┤
│2 │94年偵字第20│電子遊戲機台「夢幻精靈禮品機」2 台│
│ │671號 │、「金銀島」1 台、「金蘋果樂園」1 │
│ │ │台、「世紀杯足球」1 台、代幣175 枚│
│ │ │。 │
├──┼──────┼─────────────────┤
│3 │94年偵字第17│電子遊戲機台、「金銀島」1 台、「世│
│ │492號 │紀杯足球」3 台。 │
├──┼──────┼─────────────────┤
│4 │94年偵字第19│電子遊戲機台「網豹BAR 」1 台、「@ │
│ │916號 │瑪BAR 」1 台、「縱橫四海麻將」1 台│
│ │ │、代幣1541枚。 │
├──┼──────┼─────────────────┤
│5 │94年偵字第19│電子遊戲機台「金銀島」1 台、「世紀│
│ │917號 │杯足球」2 台、「超級招財貓」1 台、│
│ │ │代幣109 枚。 │
├──┼──────┼─────────────────┤
│6 │94年偵字第20│遊戲機台「龍霸天下」3台、「金蘋果 │
│ │691號 │盤」1台、代幣4枚。 │
├──┼──────┼─────────────────┤
│7 │94年偵字第20│電子遊戲機台「網豹BAR 」3 台、「縱│
│ │521號 │橫四海麻將」1 台、代幣17枚。 │
├──┼──────┼─────────────────┤
│8 │94年偵字第22│電子遊戲機台「水果盤小瑪莉」3 台、│
│ │113號 │「麻將」1 台、「賽狗」1 台、代幣20│
│ │ │枚。 │
├──┼──────┼─────────────────┤
│9 │94年偵字第22│電子遊戲機台「網豹BAR 」1 台、「@ │
│ │115號 │瑪BAR 」1 台、「縱橫四海麻將」1 台│




│ │ │、代幣6 枚。 │
├──┼──────┼─────────────────┤
│10 │94年偵字第22│電子遊戲機台「網豹BAR 」1 台、「@ │
│ │451號 │瑪BAR 」1 台、「賽狗」1 台、代幣 │
│ │ │958 枚。 │
├──┼──────┼─────────────────┤
│11 │94年偵字第24│電子遊戲機台「金銀島」1 台、「世界│
│ │602號 │盃」1 台、「賽狗」1 台、「縱橫四海│
│ │ │」1 台、「網豹」2 台、代幣120 枚。│
├──┴──────┴─────────────────┤
│合計:電子遊戲機台38台,代幣2942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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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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