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71號
PCDM,111,訴緝,71,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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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迪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09
號、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052
號、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
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迪升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迪升知道正常人不會隨便去使用陌生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這種情形經常與財產犯罪相關,若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隨意 提供給陌生人使用,可能會成為詐欺集團用來收取詐欺款項 以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人頭帳戶,竟為了賺錢,縱使其金 融機構帳戶真的成為犯罪者的人頭帳戶也無所謂,而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 新北市永和區某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鄭迪升因而獲得新臺幣(下 同)1萬元之報酬。嗣該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 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 、方式施用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迪升之郵局帳戶 ,上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 查覺有異,經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鄭迪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在警詢中的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 人謝坤池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對話紀錄、中國民生銀行電子 銀行業務回單、暱稱 「王瑞霖」之臉書帳號首頁、貼圖、 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彰化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 內頁交易明細、匯款之彙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 年度偵字第6076號卷第33至43頁、第54至55頁)、告訴人洪 東献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臺 幣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卷第26至43頁)、被害 人陳正富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 偵字第26997號卷第105頁)、告訴人楊青提出之郵政存簿儲 金簿存摺封面、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127至129頁) 、告訴人李宗豪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137 至140頁)、告訴人盧肇林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 圖、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亞馬遜電商代理商合同書、桃園 市中壢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1145 5號卷第37至43頁、第47頁、第55至57頁)、告訴人曾茂成 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依」、「林依依」、「亞馬遜 跨境購物平台」帳號之首頁擷圖(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卷 第10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儲字第109 0246969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35至38頁)等 資料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罪處罰。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其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讓詐欺集團可以用來 收取詐欺款項而不怕被發現真實身分,有助於詐欺集團對他 人實施詐欺取財罪,並有助於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遂行詐欺 取財,並隱匿來自這些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詐欺犯罪所得,共 構成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8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其郵局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犯罪,其本身並非 實施犯罪之人,可責性較低,可以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幫助洗錢 罪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㈤被告以一個提供郵局帳戶的行為,而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 第11455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 理。
 ㈦量刑:
  被告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卻為貪圖一己之利,提供其郵 局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犯罪風氣,導致如附表所示之 眾多告訴人及被害人受到詐騙,因而財產受損,所為實不可 取。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曾茂成達成調解, 然尚未開始給付賠償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本院 訴緝卷第315頁),犯後態度尚可。犯罪情節方面,被告提 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導致8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 示之財產損害。而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之前從事工程 方面之工作,需要撫養祖父母。綜合考量上開因素,以及與 本案相關之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被告自承因交付其郵局帳戶而獲得1萬元之報酬(本院訴緝 卷第294頁),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檢察官羅雪舫、洪三峯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提告警局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10年度偵續字第309號等起訴書部分: 1 謝坤池/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可欣」向告訴人謝坤池佯稱由謝坤池擔任海外代購仲介,要先墊付貨款,待買受人付款後在匯款給謝坤池謝坤池可賺取差價云云,使謝坤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8時6分許 5萬元 鄭迪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2日18時7分許 4萬元 109年8月22日18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29分許 2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30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3日」,應予更正)17時35分許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等併辦意旨書部分: 2 洪東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安順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起,以暱稱「王雯慧」向告訴人洪東献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洪東献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52分許 3萬元 同上 3 陳正富/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起以暱稱「馮小姐」向被害人陳正富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陳正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21時15分許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3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應予更正)12時44分許 3萬元 4 楊青/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以暱稱「陳詩涵」向告訴人楊青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楊青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3日12時45分許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5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3日」,應予更正)10時15分許 19萬8,000元 5 李宗豪/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起以暱稱「陳慧慧」向告訴人李宗豪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李宗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6時50分許 3萬元 同上 6 蔡宗哲/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以暱稱「陳詩涵」向告訴人蔡宗哲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蔡宗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6時1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3日20時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20時4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09年8月23日20時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20時4分許」,應予更正) 4萬1,000元 109年8月22日20時3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6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09年8月22日20時3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6分許」,應予更正) 2萬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7 盧肇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黃靜靜之帳號,聯繫盧肇林並向其佯稱有網路電商公司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盧肇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50分許 19萬8,000 元 同上 8 曾茂成/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9時前之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林依依之帳號,聯繫曾茂成並向其佯稱有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可透過買低賣高方式賺錢云云,使曾茂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 16萬1,000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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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