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93號
PCDM,111,簡上附民,9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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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郭芳均
被 告 陳麒方
上列被告陳麒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
1號),經原告郭芳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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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