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570號
PCDM,111,簡,4570,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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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林(原名楊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宗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 基本資料表、被害人吳孝詮提供之匯款明細內容」外,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宗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非但造成被害人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其 他詐欺成員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有相當程度之 刑事非難。兼衡被告自陳係因需款孔急,始出售本案帳戶,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可議,並斟酌被害人損失之金額 ,又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另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參照),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此經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該1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



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3885號
  被   告 楊宗林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現另案於法部務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宗林本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從事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至10月間,在新北市板 橋區某工地,將其名下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阿木」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做為犯罪工具使 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於民國110年10月2 0日某時,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IG)認識吳孝詮,佯稱 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孝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0 年10月25日12時51分許、13時4分許,匯款50000元、18000



元至上開帳戶,合計68000元。旋遭詐騙集團以轉帳方式提 領一空。嗣吳孝詮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乃悉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吳孝詮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上開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表、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數張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 。又被告將上開帳戶交與他人而為本案犯行,係為詐欺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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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