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475號
PCDM,111,簡,4475,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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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玉玲




闕宇丞



陳元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2278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受理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玉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參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闕宇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參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陳元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參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附表二編號1、2「偽造印文之欄位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鄭玉玲闕宇丞陳元章均係有限責任中華民國叡齡社區照 護服務勞動合作社(下稱叡齡勞動合作社)之創社社員。緣 叡齡勞動合作社於民國108年4月14日10時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6樓之愛蘇活教育訓練中心第613會議室舉行創立 大會,並進行理事及監事之選舉。鄭玉玲因主觀認為闕宇丞陳元章業已內定出任理事及監事之人選,於選舉過程中以 有爭議之方式影響與會會員投票決定,乃於開票進行中憤而 離席。嗣上開理事及監事選舉經完成開票後,實際之理事候 選人及票數分為「闕宇丞30票、陳元章18票、李貴美12票、



陳曉慧6票、鄭富田5票、涂玫瑛4票、鄭素津4票、廖秀如3 票」,原應由得票較高之闕宇丞陳元章李貴美陳曉慧鄭富田當選理事;另實際監事候選人及票數為「張席誼2 票、闕嘉誼19票、張立娥13票、鄭玉玲6票、廖秀如1票、張 汝娟1票」,原應由得票較高之闕嘉誼張立娥鄭玉玲當 選監事。另叡齡勞動合作社於當日14時並未曾在上址活動中 心第613室進行第一屆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亦未有何實際 選舉理事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之舉。
二、詎闕宇丞陳元章為安撫鄭玉玲,遂於108年4月16日一同前 往彰化縣秀水鄉之鄭玉玲居所與其協商,闕宇丞陳元章同 意由鄭玉玲擔任叡齡勞動合作社理事並兼任總經理鄭玉玲 則同意與闕宇丞陳元章共同協調產生三方均能接受之叡齡 勞動合作社理事人選及監事人選,並應允由闕宇丞陳元章 分別擔任叡齡勞動合作社首屆理事主席副主席,3人並 即簽署書面協議書為憑。嗣再經3人接續以電話聯繫協調後 ,議定由闕宇丞陳元章、涂玫瑛、鄭玉玲李貴美出任第 一屆理事理事闕宇丞陳元章則分任首屆理事主席副主席;另議定由鄭富田楊秝溱及張立娥出任首屆監事會 監事,並由鄭富田出任首屆監事會監事主席。謀議既定,闕 宇丞、陳元章鄭玉玲即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之犯意聯絡,推由鄭玉玲於同年月18日在彰化縣○○ 鄉○○路000號,接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內容不實之 選舉紀錄與會議紀錄,另分別冒用鄭富田張立娥楊秝溱 之名義,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私文書,並盜用 鄭富田張立娥楊秝溱之印章,蓋用如附表二編號1、2「 偽造印文之欄位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再由鄭玉玲於同年 月20日檢附上開不實之會議記錄及選舉記錄及合作社成立登 記申請書等文件,持向內政部提交申請而行使之,致不知情 之內政部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誤信為真,而於同年5月10 日照准成立,並核發內政部合作社台內團字第1080029392號 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鄭富田張立娥楊秝溱及內政部對 於合作社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內政部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鄭玉玲闕宇丞陳元章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檢 察事務官(下稱檢事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見111年度他字第2447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16、232頁 ,訴字卷第70、71頁),核與證人鄭富田張立娥、張席誼 於檢事官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129至131、213至216頁 ),並有叡齡勞動合作社實際理事及監事選舉現場黑板所記



載之開票結果照片(見他字卷第95、97、99、101頁)、叡 齡勞動合作社籌備會108年4月20日叡齡社照勞合社籌備會第 0000000號函及所附上開不實會議記錄及選舉記錄及合作社 成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 字第2153號卷【下稱彰檢他字2153卷】二第118至142頁)、 内政部108年5月10日台内團字第1080029392號函及内政部合 作事業入口網之叡齡勞動合作社登記資料(見彰檢他字2153 卷二第107至109頁)、被告3人於108年4月16日所簽署之協 議書(見彰檢他字2153卷二第247至251頁)等再卷可稽,足 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3人共同盜用鄭富田張立娥楊秝溱印文之低度行為,為被告3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3人偽造上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另為持向內部部申請設立登記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3人共同於密接之時間接續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文書,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㈤爰審酌被告3人於成立叡齡勞動合作社過程中,因就選舉過程發生爭議,竟以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不實選舉結果會議記錄之方式,以此等法所不許之方式試圖解決爭議,顯然欠缺正確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3人行為動機係為使合作社順利成立,雖所採取解決方式不當,惡性仍屬輕微,且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其中被告鄭玉玲並主動以陳情方式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揭露自身犯行,雖與刑法上自首要件不符,仍足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鄭玉玲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看護工作,獨居,無撫養對象,自陳患有心臟疾病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闕宇丞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原從事看護工作,獨居,無須撫養對象,自陳患有血糖過高疾病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陳元章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長照居護員工作,需撫養妻子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㈥被告鄭玉玲闕宇丞陳元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元章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惟緩刑期滿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份在卷可佐,審酌被告3人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然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認其等已知本案行為乃法所不許,本院認被告3人經此科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被告3人施以刑罰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3人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認對被告3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皆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3人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3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期能使其等於此過程確切明瞭其非,以勵自新,緩刑期間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付保護管束。倘被告3人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三、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印文共4 枚,均為偽造之印文,皆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 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3人共同以被告闕宇丞鄭玉玲自己名義製作之內容不實文書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中之不實內容 卷證出處 1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理事選舉紀錄 記載「闕宇丞20票、陳元章15票、涂玫瑛12票、鄭玉玲10票、李貴美8票、陳曉慧5票」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彰檢109年度他字第2153號卷二第137頁 2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監事選舉紀錄 記載「鄭富田12票、楊秝溱10票、張立娥9票、陳曉慧4票」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同上卷第138頁 3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理事會會議記錄 記載「闕宇丞獲得5票,當選本社第1屆理事主席」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同上卷第139頁 4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理事主席選舉紀錄 記載「闕宇丞獲得5票」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同上卷第140頁 5 叡齡勞動合作社創立大會會議紀錄 記載「理事當選人5人:闕宇丞陳元章、涂玫瑛、鄭玉玲李貴美候補理事鄭素津」、「理事(按應為監事之誤載)當選人3人:鄭富田楊秝溱、張立娥候補監事陳曉慧」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同上卷第143至146頁 附表二:被告3人無製作權共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之內容不實文書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中之不實內容 偽造印文之欄位及數量 卷證出處 1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監事會會議記錄 記載「鄭富田獲得3票,當選本社第1屆監事會主席」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主席簽章欄偽造「鄭富田」之印文1枚、紀錄簽章欄偽造「張立娥」之印文1枚 彰檢109年度他字第2153號卷二第141頁 2 叡齡勞動合作社第1屆監事會主席選舉紀錄 記載「鄭富田獲得3票」之不實選舉及得票內容。 主席簽章欄偽造「鄭富田」之印文1枚、紀錄簽章欄偽造「楊秝溱」之印文1枚 彰檢109年度他字第2153號卷二第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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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