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291號
PCDM,111,簡,4291,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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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9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玖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成年男子處 受讓」,補充為「成年男子處無償受讓」;倒數第2行「嗣 經警方於110年10月21日20時54分許,對上址進行搜索」, 更正為「嗣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21日20時54分許,因 另涉犯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於上址將其逮捕,並當場扣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膠囊殼殘渣1塊、安非他命殘渣 袋2個、吸食器2組(所涉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0年度偵 字第437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見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766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7629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並補充「警員陳彥名王炳堯110年10月22日於永和分 局得和派出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 ,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 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少,以及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見110毒偵7629號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8頁毒品成 分鑑定書㈥),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205號
  被   告 李建勳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D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勳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3樓D室內,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受讓第二 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9610公克、驗於淨重0.9091公克, 下稱本案毒品)後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110年10月21日20 時54分許,對上址進行搜索,因而查悉前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㈥及李建勳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現場蒐證照片3 2張在卷可憑,並有本案毒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本案毒品為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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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