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996號
PCDM,111,簡,399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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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郎鎮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2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郎鎮忠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國際牌電池1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15時34分」應更正為「15時30分」、第5行「該店貨架 上」應補充更正為「該店店長林耀達管領、置於貨架上」外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被告郎鎮忠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中已記載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 主張,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未能自我控管以期 順利復歸社會,竟於5年以內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竊盜犯行 ,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又本案縱 予加重最低本刑,本院於法定刑內所為之量刑尚屬合理,被 告之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或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最高及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 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 及其有多次竊盜前科等素行(前述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 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字卷第5頁)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林耀達表示不提出告訴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竊取之國際牌電池1組,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林耀達或統一超商銀座店,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2822號
  被   告 郎鎮忠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號6樓 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郎鎮忠前因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 1年6月1日15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 銀座店內,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國際 牌電池1組(價值新臺幣80元),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口袋內 ,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逕行離去。嗣該店店長林耀達發覺有異 ,經報警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郎鎮忠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林耀達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畫面光



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共11張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核屬其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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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