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687號
PCDM,111,簡,3687,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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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益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3行「受訓」,補充為「受訓,並由其父親曾煜耀代收上開 徵集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 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秩 序,且未能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所為實非可取,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 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421號
  被   告 曾祥益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益係民國80年次之役男,應徵服替代役,經新北市政府 於109年11月25日以新北府民徵字第1092296405號替代役徵 集令,徵集其服109年第W219梯次替代役,應於109年12月14 日8時50分至臺北市臺北火車站南一門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 入營受訓。詎曾祥益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依該徵集 令所載之報到時間前去集合,且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仍 未前往報到接受徵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祥益固坦承未依前揭徵集令接受徵集,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犯行,辯稱:伊因為要照顧父親 ,有申請家庭替代役,109年9月間有打電話回家問,家人說 公文還沒下來,後來伊就去臺中打零工,就沒有跟家人聯絡 ,伊也將電話換掉,家人也不想處理伊的事,就把伊報失蹤 人口等語。經查,新北市政府原於109年7月30日以新北府民 徵字第1091440663號替代役徵集令,徵集被告服109年第V21 5梯次替代役,經被告以父親為輕度身心障礙之家庭因素為 由,申請延期徵集入營獲准,嗣新北市政府復於109年10月2 7日以新北府民徵字第1092071731號替代役徵集令,徵集被 告服109年第W218梯次替代役,再於109年11月25日,以新北 府民徵字第1092296405號替代役徵集令,徵集被告服109年 第W219梯次替代役,均由被告之父曾煜耀代收,而被告均未



前往接受徵集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上開徵集令3 份、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申請書及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 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告1份在卷可稽。被告僅係申請暫時延期 徵集,故其應知仍有再次受徵集之可能,況被告係以上述家 庭因素為申請延期徵集之事由,惟事後卻離開其與其父親之 住處,而獨自前往外地居住,並更換聯絡電話,致其家人無 從聯絡被告並轉告上述受徵集之事,而被告亦未主動與其家 人保持聯絡並詢問有無受徵集之情事,實難謂被告主觀上無 避免徵集之意圖,是被告上開所辯,洵非可採。其意圖避免 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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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