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悟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578
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096號、第1830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悟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悟德及李碩恩、呂冠儒(業由本院另行判決)皆知悉申辦 手機門號乃係個人通訊聯絡使用,並可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 他人手機門號SIM卡使用,極可能作為實行詐欺取財之工具 ,以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並增加追查難度,仍基於縱有人持 以犯詐欺取財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由李碩恩介紹呂冠儒以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分別於 民國109年3月13日、16日、17日,前往李悟德任職、位於新 北市○○區○○路0巷0號之樂玩通訊行,再由李悟德或李悟德指 示之樂玩通訊行員工,駕車搭載李碩恩、呂冠儒,前往大直 、中和、新莊等地之電信門市,申辦包含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在內等7張月租型SIM卡,並於申辦後至樂玩通 訊行簽立SIM卡託管證明同意書,將至少包含門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在內等SIM卡交 付李悟德,李悟德任職上開通訊行期間,另有吳家葦、王嘉 宸、傅聖崴至該通訊行辦理如附表編號2至6、8、9所示門號 ,李悟德亦自行申辦如附表編號10所示門號,SIM卡均與上 開呂冠儒之SIM卡一併由李悟德或該通訊行其他員工提供給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 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上開門號,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 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 所示款項匯至指定之人頭帳戶或放至指定地點,以此方式詐 得各該款項。
二、案經黃添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悟德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按照公司 的吩咐去做事,收益不在我這,詐騙的錢也不在我這,我只 是領月薪而已,我不知道門號會被拿去騙人云云。經查: ㈠同案被告李碩恩介紹同案被告呂冠儒以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 ,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申辦包含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在內等7張月租型SIM卡,並於申辦後至 樂玩通訊行簽立SIM卡託管證明同意書,將至少包含門號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在內等S IM卡交付被告,被告任職上開通訊行期間,另有吳家葦、王 嘉宸、傅聖崴至該通訊行辦理如附表編號2至6、8、9所示門 號,李悟德亦自行申辦如附表編號10所示門號,SIM卡均交 由被告或該通訊行其他員工等節,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冠儒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碩 恩、證人詹凱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鄭緯翰、傅聖崴於偵 查中、證人吳家葦、謝振維、林鈺庭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 月16日書函暨基本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 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通訊行廣告貼文、呂冠儒申辦門號 資料各1份及SIM卡託管證明同意書6張附卷可稽,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又上開門號其後由被告或該通訊行其他員工 提供給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即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上開門號,以附 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之人頭帳戶或放至指定地 點,以此方式詐得各該款項等情,亦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話記錄、簡訊各1份( 告訴人黃添福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交易明細、指認地點照片各 1份(被害人陳錫玲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 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1份(告訴人謝毅正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 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斗六市農 會匯款回條、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鄭明英部分)、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 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各 1份(告訴人陳素貞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 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入 戶匯款申請書各1份(告訴人王國樞部分)、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存款回條 各1份(告訴人陳明錫部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話 記錄、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蔡富美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通話 記錄各1份(告訴人鍾美妹部分)、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通話詳細資訊各1份(告訴人丁浩森部分)、上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李悟德之 提款卡翻拍照片、LINE個人資料畫面、個人檔案、我的帳號 、WeChatID、個人資訊、「跑騷、瑞」對話紀錄、「Card」 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同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情置辯,惟其於偵查中自承:我們公司員工加我 總共3個,我於109年1月加入時公司就有辦門號換現金業務 ,我的工作就是帶客人去申辦,我聽說門號是轉給大陸人, 詹凱鈞平常不會進公司,他會把收門號給大陸人的相關事宜 交給我處理,平常那些人問我門號的事情,我也會問詹凱鈞 要怎麼處理,所以我才會知道賣門號的流程及價格等語(見 109年度偵字第31578號卷第80、81頁),可見被告任職之樂 玩通訊行包含負責人、被告在內,合計亦僅3人負責通訊行 之相關業務,是其3人間對於辦門號換現金業務,顯均居於 不可或缺之分工角色,此觀被告自承其負責接洽客人並帶客 人申辦門號乙節甚明,故縱使被告並非實際將門號出售給詐
欺集團或未實際取得出售之價金,亦不影響其幫助行為對於 各該門號遭用以詐欺之結果,客觀上具有促進之因果性貢獻 。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 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 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 「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 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又手機門號乃個人申辦作為通訊聯絡使用,為個人參與社 會活動之重要聯繫或溝通工具,具有辨別對話一方之特性, 大多數人均係自行申辦由自己使用,並有妥善保管、防止他 人擅自使用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之基本認識,此為日常生活 經驗及事理之當然,殊為明確。況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 門號實行詐欺取財之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 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 而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予他人,而成為協助他 人犯罪之工具。從而,提供手機門號予他人,極可能為詐欺 集團作為實行詐欺取財之工具,以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並增 加追查難度,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 可揣知。本件被告自稱係高中畢業,於行為時係21歲之成年 人,可見其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並非毫無社會經驗或歷練之 人,且其於警詢時供稱:我主要都是在通訊行工作維生等語 (見臺南警偵卷第44頁),參以其上開分工角色地位,可見 其對於詐欺集團利用他人手機門號掩飾詐欺取財犯行並增加 追查難度,自無不知之理。尤以,其自身所申辦之門號,曾 多次因涉及詐欺案件遭檢察官偵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430號、第882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529號、110年度偵字第7986號不 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稽,雖上開案件均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惟已足徵被告對於門號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實施詐欺 取財,具有特別認識之經驗。是以,被告於上開通訊行任職 期間,以辦門號換現金招攬他人申辦門號,並提供自己所申 辦之門號,對所收購及自行申辦之門號均可能轉交由詐欺集 團供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一節,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 本意,仍為前開行為,任由前開手機門號交由他人使用,足 徵其有容認幫助詐欺取財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上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10次詐欺取財罪,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論處。
㈢起訴書雖未載明附表編號2至10之犯罪事實(即移送併辦部分 ),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行為參與幫助 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 並於本院審理時稱目前從事汽車美容,與母親同住等生活狀 況,其先前並無任何論罪科刑之紀錄,可見品行尚可,其自 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 金額之財產損害,暨其否認犯行,且未與附表所示之人和解 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勝傑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出或交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或交付方式 門號申辦人 1 告訴人 黃添福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年3月19日14時5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黃添福,假冒係其友人,佯稱聯絡方式更換為該門號云云,復於同年月20日10時17分許,再次以該門號撥打電話給黃添福,佯稱需借款20萬元云云,致黃添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0日11時8分 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0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冠儒 2 被害人 陳錫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7日13時至14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陳錫玲,佯稱手機欠費及涉及洗錢云云,致陳錫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09年4月7日13時至14時許 44萬元 放置於彰化縣○○鄉○○村○○路0巷00號附近榕樹下 傅聖崴 3 告訴人 謝毅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8日11時3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謝毅正,佯稱為其堂姐需錢急用云云,致謝毅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8日15時2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葦 4 告訴人 鄭明英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年4月6日16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鄭明英,假冒係其友人,佯稱聯絡方式更換為該門號云云,復於同年月7日11時28分許,再次以該門號撥打電話給鄭明英,佯稱需借款云云,致鄭明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4月7日12時30分許 1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葦 5 告訴人 陳素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6日8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陳素貞,佯稱涉及洗錢云云,致陳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09年4月16日9時許 人民幣10萬元 放置於彰化縣○○市○○○路000號對面停車場 吳家葦 6 告訴人 王國樞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年4月中旬,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王國樞,假冒係其友人,佯稱聯絡方式更換為該門號云云,復於同年月26日,再次以該門號撥打電話給王國樞,佯稱需借款云云,致王國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109年4月27日13時50分 6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嘉宸 109年4月29日14時22分 2萬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 陳明錫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年3月22日17時3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陳明錫,假冒係其外甥,佯稱聯絡方式更換為該門號云云,復於同年月23日,再次以該門號撥打電話給陳明錫,佯稱需借款云云,致陳明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3日12時52分 1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冠儒 8 告訴人 蔡富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0日14時4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蔡富美,佯稱係其孫子需借錢云云,致蔡富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1日13時48分 15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聖崴 9 告訴人 鍾美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0日15時3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鍾美妹,佯稱係其姪子需借錢云云,致鍾美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109年3月12日14時3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聖崴 109年3月12日14時33分 5萬元 109年3月13日13時52分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告訴人 丁浩森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9年3月17日13時5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給丁浩森,假冒係芳怡,佯稱聯絡方式更換為該門號云云,復於同年月18日9時52分許,再次以該門號撥打電話給丁浩森,佯稱需借款云云,致丁浩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18日11時6分許 15萬元(併辦意旨誤載為1萬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