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黃建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被 告 徐仲暐
陳睿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