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偉成
選任辯護人 閰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4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偉成與黃詩雅(所涉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犯行,經另案提起公訴)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 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 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詐欺 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 ,竟仍基於縱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他人持其金融 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掩飾他人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被告先在 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4至5天可賺2-5萬元」之訊息, 黃詩雅為其高中同學,因需錢孔急,見上開訊息後則私訊被 告,被告即媒介指示黃詩雅,於民國110年5月5日10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享住旅店」306號房,將其申設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被告所指示之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並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至上開銀行某 分行將若干帳戶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以此方式容任該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使用本案帳戶以遂行犯罪。嗣前揭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年 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許偉柔、白桂禎、張育瑄、
吳昌瑋、田詠瑄、陳霈菱、劉怡欣等7人(下稱許偉柔等7人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取財物,致上開7人均陷於錯誤 ,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存/匯款時地,存/匯出如附表所示之 存/匯款金額至存/匯入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利用 已設定之約定轉帳功能匯出大額款項至該些帳戶,以此方式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蓄意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 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嫌。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定管轄權之有無, 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 準。經查:
(一)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1 年10月31日案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 0巷0號,居所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5樓,且被告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 明確,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件可參。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 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二)被告指示黃詩雅交付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地點,係 在基隆市,業據證人黃詩雅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36 022號卷第10頁);而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或被害人許偉柔等7人施詐時,詐欺集團成員所在地點不明 ;另告訴人許偉柔係在嘉義縣(見偵字第36022卷第61頁) 、告訴人白桂禎係在澎湖縣(見偵字第36022號卷第107頁) 、告訴人張育瑄係在嘉義縣(見偵字第36022號卷第133頁) 、被害人吳昌瑋係在雲林縣(見偵字第36022號卷第150頁) 、告訴人田詠瑄(住新北市○○區○○於○○地○○○○○○000號卷第7 頁)、告訴人陳霈菱係在台南市(見偵字第15210號卷第58 頁)、告訴人劉怡欣(住台中市)亦係於不詳地點(見偵字 第16164號卷第36頁)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而受騙,始依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進入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等情,業經證人許偉柔等7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又告訴人 或被害人許偉柔等7人受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而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係開 設於中國信託銀行之公館分行(設於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段),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則係開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古 亭分行(設於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等情,復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網路服務據點查詢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存 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11日函各1件可參。足見上開犯罪行 為地、結果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 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數 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情形,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 ,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 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 ,均屬相牽連之案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92號判 決意旨參照)。亦即所謂「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 就幫助犯而言,僅於「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間始為相牽 連案件,數幫助犯彼此間自難認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 件。查:黃詩雅因於上開時、地,將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詐欺集 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 集團話務機房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所示 之許偉柔等7人為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分別匯款至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因認黃詩雅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 錢等罪嫌,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36022號、111年度偵字第269、15210、16164號起訴書向 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 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黃詩雅)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依本案公訴意旨、前案起訴書所記載,本案被告與前案 被告黃詩雅,僅均同屬於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如附 表所示許偉柔等7人時給予助力之幫助犯,是本案被告與前 案被告黃詩雅間,顯非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 與幫助之犯罪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與前案自非數人共 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復查無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正犯 經起訴繫屬於本院之情事,是亦無從據以逕認本院就本案有 相牽連之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酌本件被告行為時之 住所地、行為地、證據調查之方便性,同時諭知移送有管轄
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存/匯款時地 存/匯款金額 (新臺幣) 存/匯入帳戶 1 許偉柔 (有提告) 110年5月6日13時10分許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8日14時35分許,在嘉義縣○○鄉○○000號住所,自其申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2萬5,000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於110年5月8日15時16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2萬5,000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 白桂禎 (有提告) 110年5月10日某時許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10日20時17分許,在澎湖縣○○市○○里0○0號住所,自其申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2萬5,000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於110年5月10日20時44分許,在澎湖縣○○市○○里0○0號住所,自其申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3萬元 3 張育瑄 (有提告) 110年5月5日21時18分前某日時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7日18時36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縣○○街00號住所,自其申設玉山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2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吳昌瑋 (未提告) 110年5月7日19時 許前某日時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7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2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 田詠瑄 (有提告) 110年5月5日13時52分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7日19時35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6萬2,000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於110年5月7日21時43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5萬元 於110年5月7日22時19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3萬5,000元 6 陳霈菱 (有提告) 110年4月19日某時許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8日17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長溪門市」,自其申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方式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於110年5月8日17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長溪門市」,自其申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方式轉帳匯款。 1萬4,020元 7 劉怡欣 (有提告) 110年4月初某日時 假投資真詐財 於110年5月10日21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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