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643號
PCDM,111,審易,643,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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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廣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廣隆於民國110年9月12日1時12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見其心儀之友人馬玉玲搭乘林 易鴻之車輛返家,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頭林易鴻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丟擲2次, 砸損該車之右後車殼、右後及右前車窗玻璃,致令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林易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易鴻告訴被告楊廣隆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 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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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