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霖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3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霖峰與告訴人李勝溢素不相識,徐霖 峰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23時30分許,使用網路登入社群網 站臉書,見李勝溢之女友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 樓住處開設直播賣洗衣球,以臉書暱稱「徐偉銘」進入李勝 溢女友之直播插話,李勝溢詢問徐霖峰目的,徐霖峰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聞共見之臉書直播 平台上,以「幹你老母老雞掰」、「老雞掰」、「臭雞掰」 、「你娘雞掰」、「幹你祖媽」、「你去給人幹啦」、「幹 你娘雞掰」、「幹你娘老雞掰」、「你娘臭雞掰」、「幹你 老爸」、「幹你老母老雞掰」、「幹你娘」等言語辱罵李勝 溢,足以貶損李勝溢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