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41號
PCDM,111,單聲沒,141,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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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蠟筆小新商標USB傳輸線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6 37號被告王奕絜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蠟 筆小新商標USB傳輸線1件(111年度白保字第1002號)係違 反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登記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奕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11年度偵字第2963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偵查案卷暨不起訴處分書1 件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蠟筆小新商標USB傳輸線1件,經 核卷內相關扣押伍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見聲 沒卷第3頁、偵查卷第22至24頁、第7至12頁),堪認屬違反 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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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