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421號
PCDM,111,單禁沒,142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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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竣元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69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15、52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竣元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769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15、529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雖已將沒收修正 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惟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 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就 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查認定,釐清責任歸屬後,認該違禁 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 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83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釋放



,而被告而被告如附表編號2、3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 戒之效力所及,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9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15、 5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㈡、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中,於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 3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詳如附表編號1、3鑑驗結果欄 所示,並有如附表編號1、3卷證出處欄所示書證在卷可憑, 前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 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 器,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送鑑耗損之第二 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㈢、至檢察官另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 民總醫院鑑定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詳如附表編號2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編號2卷證出處 欄所示書證在卷可證;惟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經警 方於110年11月10日12時2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 蔡宗言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被告所乘坐 之該車副駕駛座椅子下方所扣得,同處並查扣有以花生醬夾 心酥大夾鍊袋包裝之毒品原物料1包及硬殼零錢包1個,該硬 殼零錢包內置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 袋6個及玻璃球3個(上開物品下併稱為副駕駛座下方扣案物 )等情,有本院搜索票(見毒偵5291卷第21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見毒偵 5291卷第25至29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毒偵52 91卷第35至36頁)在卷可佐,而該毒品原物料1包經送内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分,純質淨重達150.38公克,有該局110年12月13日刑 鑑字第110803568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就此部分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之罪嫌,以110年度偵字第 45489、46026號對被告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738號審理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參以被 告於查獲時之警詢供稱:我不知道副駕駛座下方扣案物是誰 的,我於110年11月10日7時許,有在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即黃繼彥之住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該等甲基安非他命我 跟黃繼彥一人出一半向他人購買,施用所剩餘者都混在一起



,遺留在現場等語(見毒偵5291卷第9、11頁),被告嗣於 偵查中、本院聲請羈押訊問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案件 準備程序亦均否認副駕駛座下方扣案物為其所有(見偵4548 9號卷第21、295至301頁、訴738卷第66至67頁),而被告所 供稱前址黃繼彥之住所,經承租人楊雅淩同意後,警方於11 0年11月10日13時10分執行搜索,客廳處扣得吸食器4個、玻 璃球2個、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編號1至8)、米黃色粉末2 包(編號12至13)、褐色粉末1包(編號14),房間編號1扣 得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9、10)、米白色晶體1包(編 號11)、玻璃球4個、吸食器2個、房間編號2扣得玻璃球1個 、吸食器1個、毒品咖啡包1個,上揭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 編號1至8)、米黃色粉末2包(編號12至13)、白色或透明 晶體2包(編號9、10)、米白色晶體1包(編號11)經送臺 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見毒偵5288卷第72至74頁)附卷可 參,足見被告上開所陳其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所施 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剩餘者遺留在現場等情,非無所憑,至 警方於前開時、地所扣得之副駕駛座下方扣案物,其中毒品 原物料1包涉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部分, 現仍在本院審理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既係一同查獲, 且卷內尚無明確證據足認該物與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相關,則該物是 否係被告與該毒品原物料1包一同持有,尚非全無疑義,且 該物仍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案件之重要證物,自不宜 於本件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此部 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卷證出處 偵查案號 1 於110年10月17日18時3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0878公克,含包裝袋)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毛重:1.7815公克 淨重:1.0904公克 取樣:0.0026公克 驗餘淨重:1.0878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毒偵7691卷第1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見毒偵7691卷第16至18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毒偵7691卷第23至2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7691卷第49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7691號 2 於110年11月10日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2公克,含包裝袋)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3358公克 淨重:0.1748公克 取樣:0.0028公克 驗餘淨重:0.1720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5291卷第83頁) 111年度毒偵字第5291號 3 於110年9月25日4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723公克、1.9254公克,含包裝袋) ㈠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4640公克  淨重:0.1743公克  取樣:0.0020公克  驗餘淨重:0.1723公克 ㈡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2.2397公克  淨重:1.9275公克  取樣:0.0021公克  驗餘淨重:1.9254公克 均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415卷第14至16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毒偵1415卷第26至28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毒偵1415卷第41頁正反面) 111年度毒偵字第1415號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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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