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33號
PCDM,111,單禁沒,1333,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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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家宏違反藥事法之行為,與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1625號案 件之行為,屬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之法律一行為,而前 開108年度偵字第3162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該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應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 又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情形,自不得再行起訴,故 予以簽結,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本件簽呈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本件查扣之「NRX 尼威電子煙彈」21 盒,均係被告所有,供被告過失販售禁藥之用,業據被告供 陳在卷,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二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有明文規定。未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 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 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 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 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 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 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 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三、經查,被告前因民國108年2月至5月間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 過失販賣禁藥罪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字第3162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12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2615號 處分駁回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 稽,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9年11月11日期滿。被告本 次於108年4月18日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同一案件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 款之情形為由,簽准報結等情,有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報 結簽呈存卷可參。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 所有而供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 此外,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9月28日北普竹字第10 9104146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 案貨物採證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9日 FDA研字第1080017160號函及所附該署檢驗報告書、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存卷可佐,可知扣案 物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 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 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 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本 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 部分(見附表「數量」欄說明),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 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標示 數量 1 電子煙煙彈 品牌:NRX尼威-原裝霧化煙彈,品項:荔枝薄荷Artic Menthol)3.5%,規格:4瓶/盒 9盒(其中抽樣8瓶送驗,驗餘3瓶,鑑驗耗損5瓶應扣除) 2 品牌:NRX尼威-原裝霧化煙彈,品項:勁爽薄荷Artic Menthol)4.5%,規格:4瓶/盒 12盒(其中抽樣8瓶送驗,驗餘3瓶,鑑驗耗損5瓶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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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