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155號
PCDM,111,原簡,155,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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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賢(原名曾孟元曾澤源、曾聖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0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聖賢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 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民國111年5月14日8時53分許」更正為 「111年5月14日8時48分許」。
 ㈡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曾聖賢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罪名、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 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 本刑之必要。復斟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 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裁量不予加重最 低本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隨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且其為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無業、貧寒之家 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其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所竊財物已發還告訴人邵旭加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被告本案竊得之公仔3盒,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 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查,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謝易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0049號
  被   告 曾聖賢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聖賢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原交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 月19日入監執行,於110年2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 1年5月14日8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鎮○街000號夾娃娃機 店內,徒手竊取邵旭加所有、置於娃娃機台上之模型公仔3 盒(價值新臺幣2,800元,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離去。嗣 邵旭加發覺上開公仔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 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邵旭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聖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邵旭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 場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11年9月12日之員警職 務報告各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上開模型公仔3盒,業已發還告 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謝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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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