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21號
PCDM,111,交附民,121,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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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王義昇
被 告 謝佳豪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 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 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 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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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