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179號
PCDM,110,審訴,1179,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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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3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昕與告訴人陳韻安為同事,被告於 民國110年2月4日8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公司內,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 打告訴人臉頰,致告訴人受有右臉鈍傷、脖子處左側1公分 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 ,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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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