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77號
PCDM,109,原訴,77,202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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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維祥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
被 告 賴儀儒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
被 告 陳秉立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 告 陳清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被 告 潘建昌


蔡宜萍


王勝德


王欣華


邱逸承


李俊逸


林宏聯


何品佳



洪啟翔



林士堯



梁庭瑋



陳羿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
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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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