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97號
CHDV,111,重訴,97,2022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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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耀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東峯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部分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就不利部分,僅部分上訴請求 新台幣414萬6433元),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3127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 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3 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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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