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典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64號
CHDV,111,訴,564,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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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施東良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尤蘇桂英
尤顯煌

尤俊昇
尤天亨
尤松柏
黃尤淑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尤焴柔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典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同段土地逕稱地號)如附圖編號A、B、B1、B2、C所示範圍(面
積合計521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
易價額,而系爭土地鄰近、使用分區與系爭土地相同之3333之8
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乙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
稽。依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
為47,280,75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521
平方公尺×0.3025×每坪300,000元=47,280,750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7,28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152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43,372元,應補繳38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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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