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大會決議有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7號
CHDV,111,訴,317,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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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楊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

特別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第27屆之理事長為訴外人陸振佑,前分別於 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0)第117號函、110年4月13日以(110 )第127號函知內政部並向會員發出開會通知,嗣後被告於11 0年5月8日召開第28屆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代表大會), 會中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並選任被告第28屆理監事,伊 經選任當選理事。伊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報系爭會員大會之 會議紀錄與選任結果,然被告內部有成員認陸振佑並非有召 集權人、系爭會員大會並未合法召開,因此未准予備查,則 伊可否有效行使理事職權尚不明確,而有確認利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確認系 爭會員代表大會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有效。
二、被告則以:被告章程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 1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理事長( 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 第23條亦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 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 是被告章程已規定理事長與總監為同一人,且應為國際總會 所指定之總監人選,而陸振佑之總監職位,業經國際總會於 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再於同年4月22日經國際總會移除 陸振佑之總監職位,是依據被告章程之規定,陸振佑應已不 具理事長身分,陸振佑應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系爭 會員代表大會為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應為不成立,原告主張 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效云云,應無足採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訴外人陸振佑於110年3月30日、同年4月13日以被告理事長之 名義,向內政部函知將於同年5月8日召開系爭會員代表大會 ,並通知被告之會員代表,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於同年5月8日 舉行並做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決議及選舉第28屆理監事;然國 際獅子會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陸振佑之總監職權, 並指派原告為代理總監;同年4月22日再發函移除陸振佑之 總監職位,並指派訴外人許雪珠擔任總監至該財務年度結束 為止等節,為兩造所不爭,並有陸振佑以被告理事長名義發 函之函文、系爭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理監事選舉結果、國 際獅子會總會電子郵件影本(見卷第29至54頁、第333、335 、367至370頁)在卷為憑,堪信屬實。
陸振佑於110年3月30日、同年4月13日,已非被告之理事長, 而非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人:
 1.按依被告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 際獅子會憲章訂定之」、第10條規定:「各縣級獅子會出席 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享有 下列之權利義務。二、義務: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第23 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 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26條規定:「本會 (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 定總監之人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應 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第一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 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 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49條規定:「本章程 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為 準」(見卷第17、23、26頁)。又依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第9 條第6節(a)規定:「...如該區未能選出合格之總監,或當 選總監於就任前亡故、或拒絕就任、或因病或國際理事認為 不適合上任,或因為抗議總監選舉結果或法律行動使總監一 直無法填補,則由國際理事會按本憲章或負責所規定之時間 、辦法及任期指派一位總監」(見本院卷第354、355頁)。 是依上揭章程規定,被告章程係依國際獅子會憲章訂定,未 盡事宜依據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為準,故上開章程未盡 之處,除政府法令外,亦應參照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 參諸被告上開章程中之「理事長」後均以括號附註總監,雖 規定理事長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惟附註理事 長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之總監人選,足見被告之章



程即已明白規定被告之總監及理事長應為同一人,亦即被告 之理事長應具備總監之身分,不具總監身分者,即非被告之 理事長
 2.原告雖主張被告為依人民團體法合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關於 被告之理事長之權限認定,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決之,陸 振佑並未依人民團體法第22、23、30、31、58條之規定被罷 免、當然解任或撤免、受停權處分,應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國際總會無從干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權限云云。然人民 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 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 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 之。是關於理事長違反法令、章程之處理方式,人民團體法 規定章程另有規範時應依章程處理,而非僅得由會員代表大 會罷免。而被告章程已明文記載其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台 灣分區之子區(300-C3區),章程第1條規範該章程之訂立 係依據政府相關法令及國際獅子會憲章,章程第10條規範會 員之義務應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等、 章程第26條規定被告設理事長(總監)1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 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又陸振佑係因嚴重違反國際理事 會之政策及程序,而遭解除總監職務等節,有被告章程、國 際總會之電子郵件附卷為憑(見卷第17、19、23、333至335 、367至368頁),足認被告身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之分支 機構,其章程已明載國際總會之規定對於被告會員應有拘束 力,且被告理事長之人選應符合國際總會之總監人選,從而 ,不符合國際總會總監資格者,應無擔任被告理事長之資格 ,此為被告章程所明定,而人民團體法第22條既已規範理事 長如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之情形,其解任一事可 依章程規定處理,則被告章程已有前開特別規範,縱陸振佑 未經會員大會罷免,仍得依章程處理,應無違反人民團體法 之疑慮,原告上開主張,難認有據。至於本件原因事實並未 涉及陸振佑當然解任、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視同辭職、主 管機關撤免等節,核與人民團體法第23、30、31、58條之構 成要件有間,爰不逐一論述。
3.原告又主張被告章程第50條規定,有關選舉事宜,悉依人民 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總會章程另有規定者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無任何喪失總監身分即當 然解除理事長之明文云云。然依被告章程之規範意旨,被告 之理事長應符合國際總會規定總監人選之明文,應可推論具 有總監身分者始得為理事長,喪失總監身分者即喪失理事長 資格,而與被告章程第50條所規範選舉罷免之程序性規定無



關,原告上開主張,難以憑採。
㈢原告主張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有效,應無理由: 1.按無召集權人召集之會議,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 為有效之決議,所為之決議,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51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不能為有效之決議,其決議自 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1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章程第12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 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 次(見卷第19頁),故被告之會員代表大會不論定期會或臨 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系爭會員大會係由陸振佑召集一事 ,此為兩造所不爭,然陸振佑於110年3月10日、同年4月13 日發函召開系爭會員大會時,已非被告之理事長(總監),自 無召集系爭會員大會之權限,則系爭會員大會既由無召集權 人之陸振佑所召集之會議,係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該會 議所為如附表一之決議及選舉被告第28屆之董事、監察人自 始確定不生效力,原告主張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有效,難認 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為可採,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會 員大會所作成附表一決議及選舉第28屆之董監事有效,難認 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一
編號 案由 決議內容 1 審議本區0000-0000年度經費決算書由。 照案通過。 2 下屆(28)年會地點訂定討論案。 照案通過。 3 擬定0000-0000年度經費預算書。 照案通過。 4 擬定0000-0000年度工作計畫書。 照案通過。 5 撤銷國際獅子會MD300-C3區0000-0000年度向國際總會之重劃區界提案。 照案通過。 現場公投結果:領取票共計427票,同意撤銷315票、不同意撤銷91票、廢票20票、遺失票1票。 6 臨時動議:否決國際總會來函本區2021年4月26日來函將300-C3區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分為D3、D5區,因本區有第一副總監、第二副總監、第三副總監,故提案否決此案件。 多數人同意,照案通過。 7 選舉理事、監事 理事當選人:楊友仁茆晉𣉚、王寶秀楊曜聰黃敏玲黃國鋒陳淑惠蔡世展彭德華陳學翔謝色賓許世俊林孟麗張阿圓林梁陽施純烜許阿琴施龍貴趙雅惠黃茗杰宋文雄黃千宴張秀緞沈添水陳進香候補理事:鄭國光、陳國禎。 監事:陳忠海林朝炎林育聖梁金德藍如華張富凱許素華候補監事:趙皇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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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